台湾专卖事业起源于日治时代民国前14(1898)年, 并经民国前11(1901)年1月合并原有之台湾制药所、台湾盐务局及台湾樟脑局,成立「台湾总督府专卖局」。台湾总督府复区别于民国前7 (1905)年及民国11(1922)年将香菸及酒类归入专卖范畴, 31 ( 1942 ) 年将火柴、 度量衡收归专卖,32(1943)年石油亦规定为专卖品。
民国34(1945)年台湾光复后,政府为确保财源,减少人民税负,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决定继续施行专卖制度,改组为「台湾省专卖局」,业务范畴缩小为菸、 酒、 樟脑、 火柴、 度量衡5项。36(1947)年再改组为「台湾省菸酒公卖局」,直接隶属台湾省政府,专卖业务缩减为菸、酒、樟脑3项,(1951)年修正组织规程,改隶台湾省政府财政厅,为省属三级机构,迨至(1968)年樟脑专卖业务终止,公卖局业务仅保留菸、酒2项。
菸酒公卖局为菸酒产 、运、销一向作业之机构,担任产销菸酒,满足社会群众需要,并执行菸酒专卖法令,辖属机构、菸酒配销单位及经许可之售卖商遍布台湾各地,营销网络极为健全,经营菸酒公卖所获利益均缴交国库,兼具经济与财政双重担务;历年来经营着有绩效,公卖利益缴库数恒占全国赋税实现目的之枢纽位置。
根据「台湾省政府性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台湾省菸酒公卖局自88(1999)年7月1日起改隶目标事业主管机关财政主管部,继续执行菸酒行政管理业务及菸酒产销业务。近年来,为因应国际化、自由化,政府研议破除菸酒专卖,开放菸酒产制,先后颁布「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税法」,并自91(2002)年1月 1日起施行,废止专卖制度,菸酒回归税制。
「台湾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于91(2002)年4月25日经立法院,并于91(2002)年5月15日奉总统颁布, 菸酒公卖局遂于91(2002)年7月1日改制为「台湾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新台币350亿,下属13酒厂,3家菸厂,为全台湾单独公营,具有规模之菸酒公司。面对菸酒产销自由化之市场竞争,台湾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将全力固守台湾市场,并拓展外销,积极推进香菸事业转型为亚洲菸品制造中心;发明台湾啤酒“在地生产,国际口牌”的优势;丰富传统酒类产品之文明、气氛、感觉等内涵,提高产品附加价值,抢攻中、高价位区块市场;积极进军国际市场,并以地区或者为单位,展开经销制度,积极扩充海外市场规格。同时,秉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前提,提供合格产品,善尽社会责任,努力成为一布满生机及具高竞争力之营销企业。
旗下酒厂:台北啤酒工厂、善化啤酒厂、乌日啤酒厂、竹南啤酒厂、林口啤酒厂、宜兰酒厂、台中酒厂、南投酒厂、埔里酒厂、嘉义酒厂、屏东酒厂、花莲酒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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