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运营
A、总部:拥有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的公司,该校经过一段时间的开发和研究,在市场上树立了商业信用及一整套成功的运作系统,继而招揽合作同伴以同一商标、统一运作系统在市场开设分馆,并提供日后的支援服务。
B、加盟道馆:
1. 把创始业务所涉及的减至很低。
2. 确保一个从未尝试过拥有或管理本人生意的人依照预约的模式及在总部的支持下创始本人的事业。
3. 容易把握业务细节。
总部具有的资历、权利、义务:
A、总部所具有的资历
1.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历。
2. 具备注册商标、商品、产品、专利和独一无二的、要授权的经营管理技术或窍门,并有多年以上的合格经营业绩 。
3. 具备必定的经营资源;具有向加盟馆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水平。
B、总部的根本权利
1. 包含为确保特许体制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品质的一致性,总部有权对加盟道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视。
2.总部有权向加盟馆收取加盟费用伍万元整人民币,并交提升/增加金一万元整人民币。
3. 对违反经营合同规定,侵犯总部合法权益,损害总部形象的,总部有权终止加盟馆经营资历,而且提升/增加金不予退还。
C、总部的义务
1. 提供开业前行政、业务主管的免费培训(各一名)。
2. 提供统一的形象系统、商标运用、装修方案等,指导加盟馆作好开馆预备。
3. 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招生和推广。
4. 担任加盟道馆一切跆拳道相干物品订购事宜(例如:道服、道鞋、护具、光碟等)。
5. 提供参与各项跆拳道赛事以及各道馆互相交流心得的机会。
6. 教练员的后继新动作另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