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激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并有合格的商业信用和合格的商业道德,认可的经营方针和企业文明,走品牌之路,情愿长期精诚合作;
2、具有正常工商营业所需用的各种证件,包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历等;
3、具有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和规范的办公场所,配备电脑、传真等办公工具,建设完善的销售档案;
4、按规定树立形象店、门店,并能严格按公司VI手册要求装修形象店。省会和重点城市形象店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它地级市门店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县、区级不低于40平方米;
5、认可且情愿执行公司相干的市场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公约、结算政策、广告促销方案等;
6、依照要求建设专业的销售队伍;
7、代理合作商具有较强的网络树立水平、管理水平及市场宣传水平,省会城市有独立运作10个门店的水平,其他城市有独立运作3-5家门店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