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教育部等三部结合发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这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版落槌之后的优先步。同时发布的还有另外两部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视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策的发布意味着接下来的一年里,民办教育领域将要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下面,跨世纪教育搜集了幼教人士最关怀的几个问题,并贴出了专业的解读:
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经审批机关同意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细则》规定如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状况:一是契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契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问: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
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9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发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实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化登记类型的措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
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根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同意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中国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三是在申请物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物料和学校党组织建立有关物料。
此外,跨世纪教育建议营利性幼儿园选择蒙特梭利教育等特色教育理念,一直创新教学方法,构成教学特色,以和其他幼儿园构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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