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山东省数据科技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大数据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大数据行业发展,山东省大数据协会联合青岛莱牛教育有限公司、山东省数字经济协会、山东中医药大学、浪潮优派科技教育有限公司等单位提出“数据人才能力评估规范”,规范规定了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管理、数据处理四大数据人才岗位职业能力评估标准。具体包括:
《数据采集师能力评估规范》
《数据分析师能力评估规范》
《数据管理师能力评估规范》
《数据处理师能力评估规范》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
青岛莱牛教育有限公司、浪潮优派科技教育有限公司、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曙光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麦港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山东辰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山东至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吕晓东、黄天鸿、刘灿军、卢钦刚、张凯丽、王博、李晶、张保国、姚民伟、刘何秀、穆建平、巩玉强、陈腾、赵延军、王丽萍、郭念贤、佘文文、霍英霞、黎峰、周建朋、代振忠、肖培宝、张文龙、李光辉、马光健、冯幼贵、杨圣奎、王雷、张燕、邢著荣、井玉成、李东鸽、任国栋、丁书耕、郭洋、徐越凡、刘婷等。
提出本规范的山东省大数据协会是由山东省从事大数据相关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是一个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青岛莱牛教育有限公司作为协会会员单位,始终致力于促进山东省大数据科技发展,构建大数据产业结构,完善大数据人才培养渠道,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大数据人才。
本标准旨在规范大数据人才职业能力评定,让人才更好的适应社会、企业的需求,从而实现人才培养与就业的良性循环。
这里面《数据分析师能力评估规范》是重中之重,由青岛莱牛教育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数据专家吕晓东先生执笔,联合山东省大数据协会秘书长卢钦刚先生以及莱牛教育黄天虹、王博、李晶三位老师共同起草完成,规定了对数据分析师从业人员资质、技能及经验要求。
其中业务知识水平、职业技能、经验要求均分为从低到高四大等级(K1/K2/K3/K4、S1/S2/S3/S4、B1/B2/B3/B4),并以此为依据评定综合能力,将数据分析师从业人员分为初/中/高三级。
对从业人员进行评价和定级,评价结果可作为从业人员能力培养、职业发展等活动的依据。评价过程包括:
a) 按照以下方式定期对从业人员的各项能力进行评价:
1) 知识:应主要通过考试等方式进行评价,考试形式包括笔试、机考等;
2) 技能:应主要通过考试和答辩等方式进行评价;
3) 经验:应主要通过职业履历鉴定和答辩等方式进行评价;
b) 基于评价结果,组织或个人应根据职业种类和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制定从业人员能力培养计划,确定培养目标、内容、方式和周期。
值得注意的是本标准为首次发布。